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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云雾高山茶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兆明注册资本:2
统一信用代码:92140302MA0GYDXTX0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庄路众城北区15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城市监处[2023]1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从福建省福鼎市一不知名商家处以80元/个购进7个“老白茶”茶饼,并自行编造了“2014年5月01日”的生产日期,印制在该茶饼标签上用以销售。至2023年4月17日除自用3个外,以110元/个价格售出1个,剩余3个茶饼被我局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茶饼的进货台账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及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 上述茶饼货值金额合计440元,获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涉案门店照片打印件1张,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照片打印件2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及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责改扣押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3、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违法经过和积极整改情况。 4、消费者投诉举报单的1张、购买“收据”照片打印件1张,手机支付记录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案件的来源。
警告#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2
阳城市监处罚〔2023〕15号
阳泉市城区云雾高山茶庄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对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对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老白茶”茶饼叁个;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