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创一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成良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5UN7W52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高桥溪村白家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14
(2021)渝0116民初130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建群包装有限公司
江津区创一食品厂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1-10-12
(2021)渝0116民初130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建群包装有限公司
江津区创一食品厂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4〕719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7年06月19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高桥溪村白家社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5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大足区祥汇超市经营的香脆花生进行抽样检验,该产品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江津区创一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数量为5。2024年6月2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401324),检验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应;0.5100,实测值为0.931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5日,本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及检验方式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检验报告》送达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的香脆花生成品。 另查明,2024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香脆花生20,并以7.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按照生产数量计算,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7.5;20=15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50元。当日,当事人向各经销商发布食品召回公告,但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2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645号
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渝北区永兴食品超市新渝店经营的国洪沙炒花生进行抽样检验,该产品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江津区创一食品厂。2023年6月1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3SH0165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1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