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有限公司南环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文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7558250172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木兰县新民乡十九户兴隆林业局自有公路0公里560m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6〕7号
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有限公司南环加油站于2025年4月30日在大连蒙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8吨E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进价:5.95元/升,售价:6.96元/升,货值金额:77332.56元,E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现还剩余3691.8升,该加油站的汽油百分之五十四用于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的采伐任务,百分之十三用于对外销售,且该油站地理位置偏僻经营状况差,导致收入少甚至无法给工作人员开支。该油站近5年来首次违法,检测出的不合格项仅超过正常指标0.17%,属于微小数值偏差,非主观故意掺假、以次充好,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种类且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或者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但减轻行政处罚的除外。”、《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黑市监规{2026}1号)八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减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E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3691.8升;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肆佰玖拾叁元(7493.00元);上缴国库。
0.00元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