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高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立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MA13PWJ49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赤峰金融港一期F2号楼1-10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红市监处罚﹝2025﹞108号
经调查,当事人赤峰市高聚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动车电池销售经营活动。2025年3月10日区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及区安委办对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无法提供在用叉车的检验报告,3月26日对我局下发了《关于解决金融物流港部分企业使用未检测叉车问题的提示函》。我局接到《提示函》后,执法人员在4月10日到该单位对问题隐患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在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检验,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4月14日对该单位法人进行了询问,该叉车是在2020年左右购买并投入使用的,截至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调查时,该叉车尚未办理检验。目前,该单位针对叉车问题已进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