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同市平城区乐活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晓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13MA0LLDGY6Q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东方罗马城14号楼N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平市监食通罚[2023]214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大同市平城区乐活便利店位于大同市平城区西环路东方罗马城14号楼N1号商铺,主营业务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未发现超期食品“岩烧鸡腿汉堡,沙拉肉松面包”,两种食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5月12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12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6日。通过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同时通过询问证实当事人共购进了“岩烧鸡腿汉堡,沙拉肉松面包”每种10袋。“岩烧鸡腿汉堡”进货价2.4元/袋,销售价是3元/袋;“沙拉肉松面包”进货价2.8元/袋,销售价是3.5元/袋。共销售2袋,为涉案商品。剩余的18袋于事发当日已退给了供货商。故违法所得为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5月15日《现场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2023年6月5日对大同市平城区乐活便利店经营者郑晓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认可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说明该食品的来源去向等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郑晓亮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四:投诉人提供现场照片3张,付款打印凭证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人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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