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鑫丰食品加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3MA4CLEKH4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云梦县城关黄湖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梦市监处罚〔2023〕245号
当事人仓库存放的武汉金潭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早米王”大米,生产日期2023年4月9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共76袋(100斤/袋)。该批大米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底从武汉购进的大米,共购进78袋(100斤/袋)7800斤,运输途中因袋子破损而损耗约50斤,当事人从11月10日开始使用这批大米作为原料,共使用了150斤,生产米粉(粉皮)3000斤,米粉(粉皮)销价1.1元/斤、成本0.9元/斤,价值3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0.33万元、罚款1.47万元,合计,1.8万元上缴国库。
14700.00元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