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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田阳区同合百货零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冬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03MAC9EJN60X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同合街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3]189号
一、本机关查明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位于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同合街82号的百色市田阳区同合百货零售店经营面积为96平方米,投资5万元,于2023年2月23日开始经营。2023年4月18日14时00分,我局联合百色市田阳区烟草专卖局、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开展联合执法,当对位于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同合街82号的百色市田阳区同合百货零售店检查时,发现其店内经营销售卷烟,店内有卷烟65.3条待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未见悬挂有该经营地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该经营地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经营,共购进32个品种共77条(详见财物清单),进货价总额12463元的卷烟在该店内进行零售经营,当事人已售出卷烟11.7条,其零售价总额14700元视为违法经营总额;获利419.59元,违法所得419.59元,剩余未售出卷烟65.3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的规定,构成无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证据的合法来源以及现场的客观情况;2、《证据提取单》三十八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3、《黄冬杏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4、《核价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卷烟的数量以及违法所得的数量;5、《先行保存登记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6、《营业执照》、黄冬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所有证据材料都经当事人认可签名。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阳市监罚告〔2023〕1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所有证据材料都经当事人认可签名。
罚款0.29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294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2
百阳市监出发[2023]124号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田阳区那坡镇同合街82号的百色市田阳区同合百货零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1.外包装标示:“新维达诗®玫瑰花香香肤柔润沐浴露”,净含量:2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3.15,数量2瓶;2.外包装标示:“佳朗®薰衣草舒眠沐浴露”,净含量:2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1,数量1瓶;3.外包装标示:“友谊®护肤脂”,净含量:18.5克,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4,数量3盒。述3个品规化妆品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且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商品混放在一起,现场也未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等字样标示,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当场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并送达百阳市监强决[2023]600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经调查,百色市田阳区同合百货零售店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于2023年2月23日从那坡街上搬迁至田阳区那坡镇同合街82号经营,年营业额约3万元。另查,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现上述3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跟田东送货上门的营业员进货的,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出厂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产品购销记录。因调查中没有取得当事人经营中获得的盈利记录等完整证据材料,所以违法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以记载在百阳市监强决〔2023〕600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以及2023年3月30日《现场笔录》和2023年4月3日《询问笔录》上记录的数额计算,货值金额为68元,违法所得无法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阳市监罚告〔2023〕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5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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