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康立莱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红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MACPCL3Y1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西头道街62号A栋1层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476号
经查,2025年1月11日当事人销售了2盒叶酸片(天津力生),售价14元/盒,其中批号为2403018的叶酸片能提供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单子发票,1盒批号为2405053的叶酸片,追溯码:84187440153133297017,药品验证显示:药品被多人验证,总扫码人数4人,验证明细:生产信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5-27,药品批号:2405053,使用信息:扫码4人6次。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该药是其家属在其他药店购买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为非法渠道购入药品,销售收入为14元,违法所得为14元,该公司通过门店计算机销售系统售出,未进行进货查验,未录入计算机日常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
对于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拟决定给予哈尔滨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4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陆佰捌拾玖圆柒角陆分。¥100,014元).
对于违法行为二,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拟决定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哈尔滨市康立莱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哈尔滨市康立莱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14元;
3.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4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陆佰捌拾玖圆柒角陆分。¥100,014.元)。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