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美江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666025597Y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10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6
买卖合同纠纷
王**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
2026-07-15
(2026)苏0685民初124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庞**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法院
3
2026-07-13
买卖合同纠纷
宁海夜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4
2026-07-13
(2026)沪0115民初366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戴**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6-07-13
(2026)沪0114民初14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6
2026-07-10
买卖合同纠纷
宁海夜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7
2026-07-09
(2026)沪0114民初137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8
2026-07-09
(2026)沪0105民初661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贺**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9
2026-07-08
(2026)沪02民终604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6-07-08
(2026)沪02民终602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6
买卖合同纠纷
宁海夜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海县人民法院
2
2026-05-25
买卖合同纠纷
王**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3
2026-04-23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冠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熳娴
胶州市臻缘满贸易行(个体工商户);任章磊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州市人民法院
4
2026-04-14
(2025)粤0306民初74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领通电子有限公司
杨昌金;南京益兴联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5
2026-04-02
(2026)粤0106民初68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芳泽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6
2026-03-30
不正当竞争纠纷
奥迪股份公司(AUDI AG)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牧宝车居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优车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6-03-11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吴**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8
2026-02-05
(2026)川0191民初1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毅高美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清河县菲斯特电器厂(个体工商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10-31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莫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十八钺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5-08-21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大文档档案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4
2025-06-16
(2025)沪0115民初5022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奚某与某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3-27
2025-03-10
(2025)皖0405民初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8-30
2024-06-24
(2024)皖1103民初328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江**、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8-28
2024-02-18
(2024)皖0422民初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2-27
2023-12-25
(2023)浙1082民初8252号
合同纠纷
蔡**、上海昂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1-31
2023-10-30
(2023)沪民终65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某某有限公司与陈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1-29
2024-01-10
(2024)沪0151民初36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高*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12-05
2023-10-26
(2023)沪0114民初2693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范**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11-30
2023-07-11
(2023)沪0112民初1900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沈**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3-10-31
2023-10-20
(2023)沪0114民初2670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马*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嘉处〔2026〕142025008350号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109室主要经营网络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从安徽徽外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商标的“卡诗黑钻钥源洗发水”100瓶,净含量1L,备案号是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1474,批号是44Z302,有效期至2028年03月01日,进价是194.75元/瓶。当事人之前并未采购、销售过上述“卡诗黑钻钥源洗发水”。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在其京东自营平台www.jd.com上架该商品,销售单价是245元/瓶。当事人出示了销售数据,上架销售期间共销售了上述“卡诗黑钻钥源洗发水”93瓶,均由当事人供应商安徽徽外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发货于消费者,当事人仓库无库存。案发后,当事人对剩余的7瓶“卡诗黑钻钥源洗发水”退回了供应商。因客户使用优惠券原因,实际的销售价格是扣除优惠券后的金额,在0元/瓶~245元/瓶不等,销售总金额19466.3元,平均销售单价为209.31元/瓶。2025年11月3日因收到客户反馈商品问题随即下架该商品,上架期间共计销售93瓶。当事人销售的“卡诗黑钻钥源洗发水”经商标权利人莱雅公司授权的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鉴别,确认在外包装印刷、字体排版、产品瓶身字体印刷以及内容物的质地和香味等情形与正品存在明显不一致,属于侵权产品。所侵犯的商标“”,注册号:10580312,注册类别为:第3类,有效期至:2031年07月29日。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和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卡诗黑钻钥源洗发水”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0931.47元(19466.30+209.31*7=20931.47)。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8日从杭州跃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入“欧舒丹护手霜八件套”192盒,批号是1001315,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截至案发,举报人未提供涉案商品实物和其他有效的侵权证明,故无法认定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上述“欧舒丹护手霜八件套”属于化妆品,包含有欧舒丹白色薰衣草香氛润手霜(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0448)、欧舒丹清新马草香氛润手凝籍(国妆网备进字(沪)2022007349)、欧舒丹甜扁桃味润手霜(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10184)、欧舒丹云中月香氛润手霜(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9297)、欧舒丹乳木果经典润手霜(干性手部肌肤适用)(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0883)、欧舒丹玫瑰之心润手霜(国妆网备进字(沪)2022000863)、欧舒丹甜蜜樱花香氛亮采润手霜(国妆网备进字(沪)2022004389)、欧舒丹格拉斯橙香氛润手霜(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3134)。 另查,当事人销售以上两款化妆品前仅对供应商相关资质及化妆品备案情况进行查验。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卡诗黑钻钥源洗发水”、“欧舒丹护手霜八件套”相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据当事人陈述其并不知晓“卡诗黑钻钥源洗发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系伪造。因当事人没有对实物进行查验,也没有查验记录,故认定当事人对化妆品未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责令停止销售,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2
沪市监嘉处﹝2026﹞142025008318号
经查,2025年9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网上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商用燃气大锅灶(规格型号:SDGT36-LC-J-DC1)抽样检验,检验依据:GB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依据《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样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至案发,上述抽检产品进货和销售共2台。进货价格4350元/台,销售价格4580元/台,售出产品(订单号:336582468032)由广东乐创电器有限公司直接发货,无库存。当事人销售该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160元整,违法所得407.08元整(已扣除13%税额)。又查,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网上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深圳市大生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筋膜枪(规格型号:充电电压5V直流充电电流2A额定电压7.4V直流额定功率18WV10)抽样检验,检验依据:GB4706.1-202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9项,其中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检验项目详见结果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样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至案发,上述抽检产品进货和销售共2台。进货价格68元/台,标称销售价格89元/台,实际销售金额2台共158元整(以发票为准);售出产品(订单号:314493268472)由平台供应商深圳市未来原子树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发货,无库存。当事人销售该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78元整,违法所得19.47元整(已扣除13%税额)。当事人仅负责京东商城自营店华东地区产品销售相关事宜,由于京东商城全网销售的同类产品数量较大、种类繁多,与抽检不合格产品相同批次产品的进货、销售数量无法统计,因此只能提供与抽样检验同数量的进货及销售凭证,实际销售价格与标称销售价格因让利促销会有所变动,详情以对应订单开具的发票为准。当事人销售上述2个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338元整,违法所得共计426.55元整(已扣除13%税额)。
罚款1.40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4007.00元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3
沪市监嘉处﹝2026﹞142025007909号
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LED控制装置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整
-元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4
沪经信罚2220250036号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没收违法设备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88元。
-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12-25
5
沪市监嘉处﹝2025﹞142025007790号
经查,2025年4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网上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佛山市壮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功能保温板(规格型号:220V~240WZT-07FHC)进行抽样检验,检验依据: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5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保温板和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8项,其中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样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至案发,上述抽检产品进货和销售共2台。进货价格108元/台,销售价格128元/台,售出产品由厂家直接发货,无库存。当事人销售该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56元整,违法所得35.39元整(已扣除13%税额)。又查,2025年6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网上销售的标称生产者深圳市火鲸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能擦窗机器人(规格型号:24V~72WH7SMAX外包装)进行抽样检验,检验依据: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8项,其中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样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至案发,上述抽检产品进货和销售共2台。进货价格780元/台,销售价格999元/台,因平台促销或者客户使用优惠券购买,实际销售价格849.1元/台,售出产品由供应商直接发货,无库存。当事人销售该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998元整,违法所得122.3元整(已扣除13%税额)。再查,2025年9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网上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北京市绿效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源适配器(规格型号:LXY-PG0117220V~50-60Hz1.5A)进行抽样,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依据:GB4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T9241.55—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射要求》、GB20943-2013《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模拟的异常工作条件”项目不符合GB4943.1—2022标准,依据《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抽样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至案发,上述抽检产品进货和销售共6台。进货价格103.2元/台,销售价格119元/台,因平台促销或者客户使用优惠券购买,实际销售价格102.3元/台,售出产品由供应商直接发货,无库存。当事人销售该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714元整,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仅负责京东商城自营店华东地区产品销售相关事宜,由于京东商城全网销售的同类产品数量众多、品种繁杂,与抽检不合格产品相同批次产品的进货、销售数量无法统计,因此只能提供与抽样检验同数量的进货及销售凭证,详情以对应订单开具的发票为准。当事人销售上述3个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68元整,违法所得共计157.69元整(已扣除13%税额)。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4452万元
4452.00元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6
沪市监嘉处﹝2025﹞142024007188号
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0.024581万元,罚款2.215213万元
22152.13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7
沪市监嘉处﹝2025﹞14202400751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16737万元,罚款0.048737万元
487.37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8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152号
2023年7月26日起,我局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10条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产品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117547万元,罚款1.850080万元
18500.8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9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673号
经抽检认定为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0.433744万元,罚款4.199500万元,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销售
41995.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10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3007282号
销售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0.111455万元,罚款1.908343万元,责令改正
19083.43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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