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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汇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元凤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MA55XMHT6W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永泰昌街6号第二号厂房之四(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3﹞277号
2023年10月17日,中山市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永泰昌街6号第二号厂房之四的中山市汇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有1名员工周俊林(身份证号422822199205082533)是公司的焊接作业人员,不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涉嫌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
名称:中山市汇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XMHT6W法定代表人:周元凤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永泰昌街 6 号第二号厂房之四(住所申报)本机关(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对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的一名员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于 2023 年 10月 17 日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处。2023 年 10 月 20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从事焊接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本机关(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告【2023】27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参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中山市应急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 年版)》综合管理类第(一)项第 14 号实施标准第 1 点的标准,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元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3-1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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