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凤凰人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4MACHANPM0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3-50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点市监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对2026年5月5日生产的“长阳豆皮(素)”营养成分未进行检测,无实际数据的情况下对2026年5月5日生产的”长阳豆皮(素)”标签进行了虚假的营养成分标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涉案食品仅有隔热材料与冰袋且无温度记录,难以保证运输过程中温度达到-18℃以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运输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涉嫌构成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种类;
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运输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属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种类。
考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序号287中减轻裁量阶次的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之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6.25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86.25元。
2000.00元
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