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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心联鑫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成注册资本: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24MA1477GE6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汪清县天桥岭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市监处罚〔2026〕19号
当事人所销售的无中文标识的瓦斯罐喷枪头于2024年1月22日从哈尔滨市松北区老荪百货商行处购进,进货价7元每个,购进数量10个,销售价11.9元每个,至案发时止已售出9个,库存1个,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1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4.1元。
2026年3月26日,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汪清县心联鑫超市销售的瓦斯罐喷枪头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商店销售的瓦斯罐喷枪头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无中文标识的瓦斯罐喷枪头于2024年1月22日从哈尔滨市松北区老荪百货商行处购进,进货价7元每个,购进数量10个,销售价11.9元每个,至案发时止已售出9个,库存1个,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1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4.1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1元;2、罚款人民币10.9元,上缴国库
10.90元
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2
汪市监处罚〔2026〕20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3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由赵静、刘杨新宇调查处理。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此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违法所得0.0496元,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检查和调取、举证材料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提供案件所需材料,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因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予没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0.0496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没合计1000.0496元)
1000.00元
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