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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鼎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为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81MACM2MBE4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鹰雄大道贵丰五金建材市场17#207-21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8
(2025)赣1130民初32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婺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5〕135号
2025年7月15日,根据抽检监测(中央转移)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无骨鸡爪(熟肉制品)进行跟踪抽检。经抽检后,当事人2025年7月11日生产的无骨鸡爪(熟肉制品)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GC0225-040110029),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与此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仓库内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生产的无骨鸡爪(熟肉制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主动召回该批次生产日期的无骨鸡爪(熟肉制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2025年9月28日对当事人法人代表刘为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人代表向我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无骨鸡爪(熟肉制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决定给与一般档次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2、罚款最低罚款50000元的30%额度15000元;两项合计15176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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