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织里奕然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2MA2D5PQ2X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路422号、4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6
(2024)浙0502民初7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汪**
马*,吴兴织里奕然水果店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4〕547号
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 JKS24608984)。报告显示当事人吴兴织里奕然水果店所售火龙果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火龙果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349.6元,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3349.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给予警告。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9.6元,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3349.6元。
3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