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蒋美珠水产品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美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3MA319B31X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巷东一里2-101号(马巷中心农贸市场H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翔市监处罚〔2023〕182号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准确度已被破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台;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3、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台;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3、罚款人民币900元。
900.00元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