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家烙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121MA5N9T099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昭平县昭平镇富裕村垃圾填埋场管理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贺环罚字〔2026〕6号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昭平县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行为: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原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内容显示:项目采用热解炉热解气化工艺,设置3台热解炉,采用3×50t/d焚烧处理线,配备建设3台125KW/h低温余热发电机组,设计装机容量3台共375KW/h,每小时发电量为375kW·h、日发电量9000kW·h、年运行时间为8000h、年发电量3.0×106 kW·h。但你公司于2022年经市发改委重新进行项目核准后,实际建成投产的是1台150吨热解炉和1套2MW透平蒸汽汽轮机发电机组,发电机组包括1台额定容量为2500KVA的发电机和1台额定功率为2000KW的汽轮机,设计发电量为每小时2000kW·h,比环评批复设计的每小时发电量增加433.33%。
经导出你公司150吨热解炉+2MW汽轮发电机DCS系统中2025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小时发电量数据,期间小时最大发电量超过2000kW·h,2025年3月1日至9月30日总计发电量为3.705485×106kW?h,其中无发电量的时间为2410小时,有发电量的时间为2726小时。按有发电量的时间计算得到期间平均每小时实际发电量为1359千瓦时,按年运行8000小时计算,则年实际发电量可达10.872×106kW?h,比原环评文件中的年发电量3.0×106 kW·h增加262.4%。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符合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但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新增了一个炉渣分洗项目车间且已投产,建设了滚筒筛、永磁滚筒、电磁挂选除铁器、湿式磁选机、上吸式磁选机、跳汰机、摇床等炉渣加工利用设备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一套。炉渣处理方式与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中的外运综合利用的要求不一致,生产设备与环评报告书“主要设备及其参数表”中记录的除铁装置1个也不一致,另外,炉渣分洗项目未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符合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但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综上, 你公司昭平县生活垃圾热解低温余热发电厂项目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罚款伍拾陆万元整(¥560000元整)
560000.00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22
2
贺环罚字〔2026〕5号
2025年7月15日,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发现昭平县泽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如下行为:
你公司在系统上进行了生产设施工况标记,其中,2025年5月6日17:52-5月7日3:00、5月27日19:00-5月28日19:00、7月1日10:05-7月4日8:00、7月13日18:00-7月14日8:00标记为“烘炉”状态。通过调查询问你公司有关负责人、查看你公司垃圾投料口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在上述标记为“烘炉”状态的4个时间段均存在投放生活垃圾的现象,且焚烧炉二燃室温度未达到850℃以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代替GB 18485-2001)“只有在焚烧炉炉温≥850℃时方可投入垃圾”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公告》(公告 2019年 第50号)“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烘炉’阶段温度需从400℃逐渐升至850℃以上,且在此期间不得投入垃圾。”的规定。2025年7月15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排放的烟气中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
你公司在标记为“烘炉”状态下投放生活垃圾且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三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形中的“干预生产工况,使生产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形。
罚款贰拾玖万肆仟柒佰元整(¥294700元整)
294700.00元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