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泰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春香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AT5501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城西街通天路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5
2019-08-21
(2019)黑0921民初96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刘*与勃利县泰康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262号
经查,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药店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红药片”(批号221116)、“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号SJ73950)是从七台河市济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药品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留存的药品销售凭证。当事人构成未按照规定留存药品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份 ,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8) ,证明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承认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留存药品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万元人民币。
10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