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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开发区居兴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居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9MA0HB6E75P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开发区西韩窑村新建路东赵创成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陆市监执队处罚〔2024〕7-1号
经查:平陆县开发区居兴商店注册于2006年7月14日,主要从事食品、烟草制品、日用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26日,我局因投诉对该店进行核查,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辣子鸡2袋、酱味丝6袋、牛仔骨味辣条1袋。该店管理者称辣子鸡、酱味丝、牛仔骨味均从平陆县战劳批发部购进,辣子鸡购进5袋,进价每袋1.8元,售价每袋2元;酱味丝、牛仔骨味辣条各购进一包,每包20袋,进价每袋均为0.45元,售价每袋均为0.5元。因进货票据管理不善,未能提供进货票据。调查发现该店日常未建立销货台账记录,不能准确查实以上过期食品是否另有销售,故违法所得仅以被投诉一单计算,违法货值金额核算为:2×3+0.5元×(6+1)=9.5元,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计0.2元。当事人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十二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产品照片、付款记录截图及视频(详见U盘)等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的依据;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证明人签字,予以确认。
1、没收违法所得0.2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总计5000.2元。
5000.00元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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