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易买得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金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633MA0E6T8E7F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易县御景蓝湾24#商业楼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保处〔2024〕13063324000092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6日将这两瓶剑南春白酒(序号:897801202062、893900120011,生产日期:20210216 T66,)以50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据当事人口述:当事人因购进时间较长,忘记该批剑南春白酒的供货方是谁,且当事人进货记录已丢失。只记得购进了2瓶,每瓶进价是410元。执法人员现场现场未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剑南春系列白酒。当事人获利180元,货值金额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是1000元。
当事人2024年2月28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其购买的剑南春白酒,并由当事人高金龙确认为其销售给举报人的,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辨认意见书:辨认样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罚款0.6000万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6000.00元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2
易市监处罚〔2024〕稽查3-01号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7日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高金龙,并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于2024年2月6日将这两瓶剑南春白酒(序号:897801202062、893900120011,生产日期:20210216 T66,)以50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据当事人口述:当事人因购进时间较长,忘记该批剑南春白酒的供货方是谁,且当事人进货记录已丢失。只记得购进了2瓶,每瓶进价是410元。执法人员现场现场未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剑南春系列白酒。当事人获利180元,货值金额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是1000元。
当事人2024年2月28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其购买的剑南春白酒,并由当事人高金龙确认为其销售给举报人的,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辨认意见书:辨认样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