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官渡区陈莲芬鲜粮制品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莲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QA9KK1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六甲社区六甲综合农贸市场B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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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174号
经查:官渡区陈莲芬鲜粮制品摊2021年5月17日经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六甲综合农贸市场B13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从一骑自行车到摊位前兜售饵丝的商贩处购买了5公斤新鲜(散装)饵丝用于销售,该批饵丝当日被抽样检查。2023年5月8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该批饵丝的检查报告(No:SBJ23530000710500249ZX)号,该批饵丝抽检不合格。2023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到达官渡区陈莲芬鲜粮制品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SBJ23530000710500249ZX)号,至2023年5月23日止,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书面申请复检。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官市监责改[2023]0000420号),《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官市监当罚[2023]000019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至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仍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另:因当事人不知道2023年4月12日被抽样检查的该批饵丝不合格,已于2023年4月12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买饵丝时,没有向供货者索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食品合格的证明,也没有留供货者的电话号码,无法查找饵丝的来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采取了补救措施,粘贴了召回公告。该批饵丝的购进价为3.8元/公斤,销售价为4元/公斤,获利0.2元/公斤,5公斤饵丝的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抽检公司提供的抽检现场照片5张,我局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细节及整改措施。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罚,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元。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800元(捌佰元整)上缴国库。
8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