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志通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广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30MACLJ07L8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爱莲名苑1栋C12-C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广市监长处罚(2024)4号
2024年6月19日,我局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邮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发现,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广昌县志通电动车行所销售的由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3月19日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商标:爱玛,规格型号:TDR2216Z)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验结果为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样品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书编号:AHJH(D)字(2024)第0670号检验报告,告知其抽检的电动自行车(商标:爱玛,规格型号:TDR2216Z)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15日之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一辆该规格型号的爱玛电动自行车,系检样车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再次检查时发现涉案产品剩余抽样时使用检样车辆1台,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检样车辆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广昌县志通电动车行销售主管谢节贵于2024年3月21日从爱玛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购进爱玛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2216Z)18辆,每辆车进价是1875元/辆。针对该18辆电动自行车,其中有4辆应当事人要求,生产厂家对其进行加装后,与另14辆同型号车辆一同由爱玛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运送到广昌县志通电动车行。截止到2024年6月20日,该批4辆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已销售3辆,抽检使用1辆。销售价格为每辆2600元。获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款7800元。获得利润2175元。故本案货值金额10400元,违法所得2175元。所销售出去的3辆涉案爱玛电动自行车未开具正式电动车销售税务发票。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爱玛电动自行车。
2、没收不合格爱玛电动自行车一辆。
3、没收违法所得2175元,罚款10400元,共计12575元上缴国库。
10400.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2
广市监长处罚[2024]4号
广昌县志通电动车行销售的从爱玛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购进爱玛电动自行车(商标:爱玛,规格型号:TDR2216Z,生产日期2024/3/19)经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爱玛电动自行车;2、没收不合格爱玛电动自行车一辆;3、处罚款104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7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575元,上缴国库。
10400.00元
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