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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老少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新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WB082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蕲州镇城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30号
经查:2026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检查中发现货架上待售的①舒肤佳健康清爽沐浴露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从本县蕲州镇二里湖大道陈淑云店(招牌名为程林批发部)购进12瓶,进价8元/瓶,售价10元/瓶,已售11瓶,库存1瓶②蒂花之秀香滑臻护洗发露据当事人陈述从本县蕲州镇二里湖大道陈淑云店(招牌名为程林批发部)购进12瓶,进价8元/瓶,售价10元/瓶,已售11瓶,库存1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售记录,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明,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上述化妆品销售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舒肤佳健康清爽沐浴露1瓶、蒂花之秀香滑臻护洗发露1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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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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