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爱民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大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MA144ATU1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白石山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械罚字﹝2024﹞1号
经查,2024年5月13日,白石山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店内销售的臂式电子血压计、血糖仪、医用气垫及医用输液贴。均不能出示供货者的资质及进货票据,未进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3年5月20日前改正,并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7年5月23日,白石山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仍不能提供供货企业资质。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