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汇滨圆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殿峰 | 注册资本:2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3746966709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松新建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5﹞26号
2025年7月02日我局接到由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佳木斯市检测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佳木斯市汇滨圆食品加工厂2025年5月19日生产经营的260g/袋哈尔滨风味红肠(熏煮香肠)和2025年5月16日生产经营的300g/袋精肉火腿(熏煮香肠)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现在已调查终结,情况如下。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新版GB2760-2024,2025年2月28日实施后对260g/袋哈尔滨风味红肠(熏煮香肠)和300g/袋精肉火腿(熏煮香肠)印制了两款不同的食品标签,一款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夏季使用),一款不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冬季使用),当事人在2025年5月19日生产经营260g/袋哈尔滨风味红肠(熏煮香肠)和2025年5月16日生产经营300g/袋精肉火腿(熏煮香肠)时,由于员工工作失误将不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冬季使用)的食品标签用于260g/袋哈尔滨风味红肠(熏煮香肠)和300g/袋精肉火腿(熏煮香肠)生产使用。当事人生产260g/袋哈尔滨风味红肠(熏煮香肠)240根,生产300g/袋精肉火腿(熏煮香肠)200根。 2025年7月02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涉案产品已没有剩余,300g/袋精肉火腿(熏煮香肠)销售给绥滨宗北辰(经销商)140根,每根售价4.50元(每根的利润是0.45元),销售金额630.00元(获利63.00元)。剩余60根,其中8根被抽样检验,每根以零售价8.00元销售(每根的利润是3.95元),销售金额64.00元(获利31.60元),52根销毁处理(货值金额416.00元),货值金额共1110.00元(共获利94.60元)。 260g/袋哈尔滨风味红肠(熏煮香肠)销售给富锦王英文(经销商)200根,每根售价5.4元(每根的利润是0.54元),销售金额1080.00元(获利108.00元)。剩余40根,其中8根被抽样检验,每根以零售价7.00元销售(每根的利润是2.14元),销售金额56.00元(获利17.12元),32根销毁处理(货值金额224.00),货值金额共1360.00元(共获利125.12元)。 涉案两款熏煮香肠货值金额总计2470.00元(共获利219.72元)。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和《在职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佳木斯市汇滨圆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销售票据》、《生产记录》、《销售台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219.72元。2025年7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佳木斯市检测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 编号(NO:SP(J)20250268、NO:SP(J)20250269),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果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7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共计5219.72元,上缴财政。
1、没收违法所得219.7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项共计5219.72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