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玛克威鞋城宝梅针织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楚东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4MABMU5100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78号玛克威鞋城精品B区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外市监处罚〔2024〕10020号
2024年10月24日我市场执法四中队联合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我区部分服装针织鞋帽类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哈尔滨市道外区玛克威鞋城宝梅针织品店经营“耐克”牌袜子,该商户现场无法提供该商标授权许可,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商户现场经营的1220双“耐克”牌袜子涉嫌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现场请示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楚东梅(以下简称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外市监强措[2024]号29130010号),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扣押。本局于2024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30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涉案产品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委托雷志光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9月开始销售“耐克”牌袜子,涉案产品是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中以0.90元/双的价格购进1300双,当事人销售价格1.20元/双,提供销售单据1张,标注销售80双,违法经营额:80双×1.20元=96.00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账簿,未留存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外市监责改[2024]40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因案情复杂,经请示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2024年11月23日,我局对扣押的上述涉案产品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哈外市监延强[2024]4003号)。2024年11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袜子),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1300双,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涉案产品:1220双,进货价格:0.90元/双,销售:80双,销售价格:1.20元/双,货值金额: 1300双×1.20元/双=1560.00元,违法所得:80双×(1.20-0.90)元=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哈尔滨市道外区玛克威鞋城宝梅针织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受委托人的法律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4.涉案产品价格标签,证明商品的销售标价;
5.鉴定委托书、鉴定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鉴定结果告知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及我局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相关措施、告知当事人的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上述涉案产品进、销货相关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办案系统查询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情况;
8.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及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耐克”牌袜子1220双;
2.没收违法经营额:24.00元;
3.罚款:7800.00元;
罚没款共计:7824.00元。
7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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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