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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糖心果文具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庄美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D4M5HU10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和平中路177-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1-146号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摆放的塑胶材质“直升机模型”儿童玩具【标示有英文:Attack Helicopter,并贴有中文标签:1-电动玩具(混),型号:86-113】,发现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有“CCC”强制性认证标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产品种类及代码“75.玩具(2202) ”,该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另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2023年年底向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共采购5个,采购单价10元/件,销售价15元/件,据此认定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7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票证,未查实业务人员身份,未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查验收。上述产品至被查获时已销售了3个,据此认定违法所得为45元。因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详细信息,故无法在流通领域进行追溯。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没有从重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符合《福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一般情节,参照一般情节予以量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予以教育,责令当事人即日起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履行销售者主体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处以罚款75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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