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玉丰蔬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明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6MA18205Q1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和龙市人民大街79-13号(三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5〕18号
经查,2025年5月27日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对和龙市玉丰蔬菜水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5222406242330984)一份。2025年6月27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SPJC20251942)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抽检农产品“螺丝椒”噻虫胺检验数值为0.27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5mg/kg)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螺丝椒”农产品,是于2025年5月27日从和龙市陈国军蔬菜水果店购进的,“螺丝椒”一共购进15.8斤,进价是4.5元/斤,售价是6元/斤,抽检方以6元/斤的价格买了4.12斤,其余的11.68斤已销售完,销售金额为94.8元,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4.8元,违法所得94.8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货凭证1张、进货凭证影印件6张。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资质证明、如实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25年6月30日,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所收到核查处置转办通知书(核处转字〔2025〕第6号),该通知书显示位于和龙市人民大街79-11号,经营单位名称为和龙市玉丰蔬菜水果店,在2025年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中,其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检验数值为0.27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5mg/kg)要求。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螺丝椒”农产品,是于2025年5月27日从和龙市陈国军蔬菜水果店购进的,“螺丝椒”一共购进15.8斤,进价是4.5元/斤,售价是6元/斤,抽检方以6元/斤的价格买了4.12斤,其余的11.68斤已销售完,销售金额为94.8元,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4.8元,违法所得94.8元。针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市监罚告字〔2025〕18号),告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螺丝椒的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94.8元,处罚款5万元。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销售食用农产品“螺丝椒”的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只有通过科学检测手段才能发现,单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应当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4.8元。
50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