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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芳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76547331X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杨溪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7
(2025)浙0112民初5778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柯**
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
临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2-25
(2024)浙01民终12364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柯**
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0-16
(2024)浙0112民初418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柯**
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
临安市人民法
4
2021-12-15
(2021)浙0102民初81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陈**,杭州临安秋滋叶食品有限公司,谢**,陈**,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10-19
(2021)皖1021民初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潘**
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
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0
2021-12-20
(2021)浙0111民初6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10
2022-04-18
(2021)皖1021执194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潘**、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3-11
2021-12-29
(2021)浙0102民初81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34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2-24
2022-02-16
(2022)皖1021执异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潘丽萍、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1-27
2021-10-20
(2021)皖1021民初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潘**、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23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4-29
2019-12-31
(2019)浙0192民初11128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冯**与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2-10
2019-10-29
(2019)京0491民初3108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冯**与杭州临安红叶炒货食品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8-23
2018-07-10
(2018)皖0191民初2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与临安市红叶炒货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2-28
2017-11-27
(2017)沪0118民初156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众网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临安市红叶炒货食品厂、杭州临安秋滋叶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2-28
2017-11-27
(2017)沪0118民初156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众网金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秋滋叶食品有限公司、临安市红叶炒货食品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48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小山核桃仁(原香味),于临安区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438634,2024年7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50斤,成本为50元/斤。经检验,该批产品酸价项目不合格。截至检验报告送达当日,涉案小山核桃仁(原香味)产品已售完,销售价格为55.33元/斤,货值金额2766.5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66.5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后已在其销售该产品的网站发布召回通知,实际未召回。<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小山核桃仁(原香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6.5元,并处罚款55000元。(合计罚没款55266.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小山核桃仁(原香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6.5元,并处罚款55000元。(合计罚没款55266.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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