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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馨元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红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2MA1AWT0W3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东市肇东镇展望畜牧小区北外环路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5〕62号
知悉,肇东市馨元食品厂生产的“馨元江米条”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厂,并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月饼系列产品,库房内发现待销的“馨元江米条”5箱,净含量:2,5kg/箱,生产日期:2025年9月6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厂经营者栾海军对待销“馨元江米条”进行封样送检。经营者栾海军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上签字。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对经营者栾海军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经查询该厂销售单得知,该批次涉案食品全部销售给齐齐哈尔石姐批发部,截至调查终结,未召回不合格涉案食品。9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厂工人李金库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及生产手续。当事人生产的“馨元江米条”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标准指标:≦5mg/g,实测值:9.4m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厂销售单显示,2025年6月9日,生产了20箱,净含量:500g/袋*10袋,销售价格:50.40元/箱,6月11日全部销售给齐齐哈尔市石姐批发部。9月8日,该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查找原因,该厂生产的“馨元江米条”有合格的《检测报告》,该厂食品原料无质量问题,油质量达标,加工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疏忽,油炸时间过长,导致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超标。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是1008元,违法所得是1008元。
该厂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提供材料,说明违法事实。其知晓“馨元江米条”,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立即发布了产品召回公告。该厂因生产过程工作人员油炸时间过长导致酸价超标,主观过错较小。截至调查终结,暂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被抽检批次食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厂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
10000.00元
-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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