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达吾水果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生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D2BQNXXM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建兴巷明珠花园2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35号
经查: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格尔木达吾水果蔬菜店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格尔木达吾水果蔬菜店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从事水果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业务。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以4.61元/斤的价格从西宁市城北区达吾仓储服务部购进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抽检批次小乳瓜36斤,共花费166元。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小乳瓜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售价为7.8元/斤。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小乳瓜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格尔木达吾水果蔬菜店销售的小乳瓜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要求噻虫胺≤0.01mg/kg,实测值0.034mg/kg,噻虫嗪≤0.01mg/kg,实测值0.032mg/kg,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连锁加盟店,其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供货商为西宁市城北区达吾仓储服务部,符合食品经营连锁店经营模式,我局对其提供的进货票据予以认可。
因抽样单显示抽检时小乳瓜的单价为6.8元/斤,且共抽检6.588斤,故本案案值为:274.21元人民币(6.588斤*6.8元+29.412斤*7.8元),违法所得274.21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乳瓜获取违法所得274.21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乳瓜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