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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秋芬八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车宝芬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3MA1CNU0D39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依兰镇四街八委林业局办公楼,一层,西13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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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4〕10014号
2022年11月4日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依兰县公安局联合查办案件中发现依兰县秋芬八药房有限公司正在销售药品复方关节炎胶囊32瓶和高效骨痛宁胶囊200瓶,涉嫌经营不合格药品,于2022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涉案药品复方关节炎胶囊和高效骨痛宁胶囊向哈尔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2 年12月5日,因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23年01月09日哈尔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2009025检验上述项目,结果检出地塞米松、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对乙酰氨基酚。根据哈尔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关于“复方关节炎胶囊”“高效骨痛宁胶囊”等药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的请示》。2023年2月20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批复,批复如下:根据你局请示中所附的相关证据,“复方关节炎胶囊”“高效骨痛宁胶囊”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结合专家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自2022年3月 6 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认定,依兰县秋芬八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复方关节炎胶囊”“高效骨痛宁胶囊”等药品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同意你局认定意见。2022 年12月5日,因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23年2月22日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宝芬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车宝芬通过微信结识名称为“樱桃” (具体姓名不详)人员,在明知“高效骨痛宁胶囊”和“复方关节炎胶囊”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无产品批号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大量购进在其经营的依兰县秋芬八药房店内向外销售,至2022年9月被查获时非法获利两万余元。经哈尔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车宝芬所销售的“高效骨痛宁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样品检测出地塞米松、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对乙酰氨基酚(西药化学成品)。案发后,车宝芬退缴违法所得三万元。2023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车宝芬在依兰县秋芬八药店被依兰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依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宝芬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明知药品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车宝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击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车宝芬具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议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并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复方关节炎胶囊32瓶和高效骨痛宁胶囊200瓶。2、没收已上缴依兰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 30000元。3、罚款250000元。 共计:280000元。
250000.00元
-
2024-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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