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瑞派康怡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双荣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MA8UKFQM46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678、6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农﹝兽药﹞罚﹝2025﹞7号
2025年3月2日至3月26日期间,当事人在给李爱玲的宠物犬诊疗的过程中,先后于3月12日和3月19日使用了长春新碱和环磷酰胺两种治疗癌症的人用药品,共收取了化疗费240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较轻,在治疗宠物犬过程中,已告知李女士市场上没有对症的兽药,是按照李女士的要求购买了人用药品用于治疗,且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了违法证据,宠物犬死亡后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参照《厦门市农业农村和水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版﹞》﹝厦农﹝2024﹞183号﹞附表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8项“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初次违法,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厦门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厦农﹝2023﹞55号﹞序号70“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400元。
5000.00元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