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喀什领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吐尔逊江·买买提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4MA7AB2YA2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泽普镇塞上江南56号铺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23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与厦门韵之寒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结转成本为目的,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13份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213130,发票号码:01214298-01214310,货物名称:*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设计服务*平面设计、*电子计算机*电脑、*复印胶版印制设备*多功能一体机*复印胶版印制设备*复印机等,金额合计:1,170,256.64元,税额合计:152,133.36元,价税合计:1,322,39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市监登记注册情况。 证据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2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详情。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用于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四: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页;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办税人员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发票抵扣统计及发票明细2页;发票状态查询截图13页;你单位2021年9月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3页;你单位2021年9月13#凭证、2021年12月11#凭证复印件2页,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发票抵扣、结转成本及企业后续账务处理情况。 证据六:依法调取的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农商行泽普支行资金流水12页,用于证明你单位与厦门韵之寒商贸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证据七: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1页;前法定代表人吐尔逊江·买买提身份证复印件1页;相关文书及询问笔录10页;贾雪电话联系记录截图6页;向贾雪邮寄送达协助税务检查相关文书并退回的相关资料3页,用于证明你单位虚开发票过程。 证据八:《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稽罚〔2025〕21号)2页,用于证明厦门韵之寒商贸有限公司为空壳虚开公司,无实际经营能力。 (二)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