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长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230722090379965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嘉荫县乌云镇旧城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8
(2022)黑0722民初7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嘉荫县人民法院
2
2022-03-14
(2022)黑0722民初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嘉荫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6
2022-03-15
(2022)黑0722民初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43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荫市监处罚〔2023〕3016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份在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未把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时,仍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份在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时,仍未按照规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
经查,嘉荫县乌云镇康达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发现正在使用的Kett牌PM-8188-A谷物水分测量仪确实为合作社所有,收购玉米时用来测量水分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公告)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谷物水分测量仪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该合作社使用的Kett牌PM-8188-A谷物水分测量仪没有申请周期检定。
综上所述,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行为属于拒不改正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是同一违法目的,互相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并列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计4页,证明现场的实际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谷物水分测量仪照片,共计3张,证明计量器具状态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共计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
证据七: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整改行为。
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Kett牌PM-8188-A谷物水分测量仪。
2、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千元(¥2,000.00元)整;
3、未按照规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共计叁仟元(¥3,000.00元)整。
3000.00元
嘉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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