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千百惠超市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敏 | 注册资本:3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23MA39M6EX6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宜春市上高县敖阳镇青年路19栋6-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食处罚【2024】94号
2024年8月22日,我局接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被抽样单位:上高县千百惠超市三店,食品名称:“线椒”报告显示抽样日期2024年07月23日,检验报告编号NO:FC2407402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29日,我局接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宜市市监稽食交办【2024】24号)和检验报告2份(NO:GC0224-340910246、NO:GC0224-340910250),被抽样单位:上高县千百惠超市三店,食品名称:“红线椒”报告显示抽样日期2024年08月21日,检验报告编号NO:GC0224-340910250,经抽样检验,镉(以Cd)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99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淮山(山药)”报告显示抽样日期2024年08月21日,检验报告编号NO:GC0224-340910246,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标准指标:≤0.3,实测值:1.08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23日从锦江农产品批发市场地摊散户购进16公斤线椒,采购金额为97.6元。至案发时已销售15.942公斤,蔬菜有部分损耗,销售价为7.96元/公斤,销售金额为126.9元。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从锦江农产品批发市场地摊散户购进8.8公斤红线椒,进价为9.6591元/公斤,采购金额为84.2元。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6.98元/斤,销售金额122.85元。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1日从锦江农产品批发市场地摊散户购进23公斤淮山(山药),进价为6.7391元/公斤,采购金额为155元。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4.98元/斤,销售金额229.08元。
以上三项货值金额共计478.83元。
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产品时均未索票索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8.83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478.83元。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78.83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478.83元。
10000.00元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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