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疏勒县三弟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秀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2396181134D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洋大曼乡14村2组(老农经站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4)80号
(一)你单位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价税合计3,432,412.00元,导致少缴相关税费发票情况:你单位2022年1-12月以自然人喀斯木·艾则孜等44个自然人身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76份,价税合计3,432,412.00元。货物流:经对移交涉案发票线索中涉及的44人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以上44人均未向你单位销售过原木。经查,你单位2022年开垦托万亚依拉克村、且克勒村、兰干村、贝迪哈纳村等4个村的高标准农田内的树木,冒用喀斯木·艾则孜等44个自然人身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你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证据2:购方发票明细及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以喀斯木·艾则孜等44个自然人身份开具376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证据3:喀斯木·艾则孜等44个自然人以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证明喀斯木·艾则孜等44个自然人均未向你单位销售过原木。证据4:托万亚依拉克村、且克勒村、兰干村、贝迪哈纳村等4个村的证明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存在树木砍伐收购业务。(二)应缴税费情况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从事木材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75911.12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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