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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龙湖镇仕泰兰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庆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HQQ0E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仑上村工业区13-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4〕09-57号
晋江市龙湖镇仕泰兰便利店销售的插座(无保护门),属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99.3-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未取得3C认证插座,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二大类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的插头插座(0201)。当事人销售未取得3C认证插座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保护门及未取得3C认证插座两种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无保护门及未取得3C认证插座的行为,不具有依法从重、从轻情节,应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重情节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立案调查。
1、没收扣押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插座1个(“宗兴”ZX-901(USB));2、没收违法所得6元;处以罚款58元。
58.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2
晋市监处字〔2024〕09-57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当事人于一年前从一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以12元/个的价格购进“宗兴”ZX-901(USB)转换器插座两个。检查中发现上述插座无保护门、未取得3C认证,至案发时止,以18元/个的价格售出一个,据此认定,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6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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