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寻梦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熊 | 注册资本: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9JQ193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瑞路389号4幢1楼1098号、5-7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浔卫公罚﹝2024﹞5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公罚〔2024〕57号 案件名称:湖州南浔寻梦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湖州南浔寻梦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沈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1日至案发日,湖州南浔寻梦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前台接待-杨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2024年5月29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毛巾、床单)进行清洗、保洁—501房间毛巾PH值为9.7,床单外观有污渍,502房间毛巾PH值为9.4,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4.6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棉织品的PH值应在6.5~8.5之间;棉织品外观要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无毛发、无异味”的规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湖州市工商银行南浔区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08
对湖州南浔寻梦大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