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天兴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5MA73R2FC98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五限吉商贸城13-1-10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庄市监罚(2026)167号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一)发布虚假广告(引人误解商业宣传)事实:2026年4月25日,当事人购进昱辰超导不冻液、美版本导热不冻液对外销售,共计购进昱辰不冻液36桶(进货价30元/桶,库存剩余14桶)、美版本导热不冻液14桶(进货价30元/桶,库存剩余28桶)。上述两类产品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在门店张贴宣传海报,宣称上述两类产品为“中国名优产品”,同时作出“不怕冻、用不坏、不腐蚀、不着火”绝对化功效宣传。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能够佐证“中国名优产品”荣誉资质的证明文件,前述功效宣传无检测报告、权威数据支撑,足以误导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使用性能产生错误认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二)广告引证内容未明确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事实:2026年2月起,当事人通过庄浪县域公交车车体、公交站台、客运站墙体、门店海报多渠道发布“日丰管中国家装管道销量第1”商业广告。当事人提交日丰公司提供的《市场地位声明》、《市场地位研究情况说明》、《2024年中国家装管道市场独立研究报告》,数据来源为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数据限定2024年度、中国内地家装管道(户内装修管道)、按销售额/销量/服务家庭/网点数量统计。当事人发布的全部广告仅摘取“销量第一”结论,未标注上述引证内容限定的适用地域、统计年度、产品定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引证标注义务。(三)销售失效、变质(过期)商品事实:当事人门店货架陈列多款超过保质期的日丰胶类产品,全部产品均未对外售出,仅库存陈列,具体明细如下:1.日丰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361瓷白:生产日期20250310,保质期9个月,库存3瓶,进货价4.29元/瓶,售价4.6元/瓶,货值13.8元。2.日丰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361瓷白:生产日期20250823,保质期9个月,库存69瓶,进货价4.29元/瓶,售价4.6元/瓶,货317.4元。3.日丰酸性玻璃胶788:生产日期20250302,保质期12个月,库存1瓶,进货价4.29元/瓶,售价4.6元/瓶,货值4.6元。4.日丰650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有效期至20260305,库存2瓶,进货价9.92元/瓶,售价10.4元/瓶,货值20.8元。以上过期失效商品货值金额合计356.6元,无违法所得。(四)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商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昱辰超导不冻液、美版本导热不冻液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产品标识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强制标注内容,属于销售标识不合规产品。
一、对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主动消除影响,不予罚款。二、对未明确表示广告引证内容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壹万元)。三、对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全部涉案失效变质商品:日丰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361瓷白72瓶,日丰酸性玻璃胶788共1瓶,日丰650聚氨酯泡沫填缝剂2瓶;2.罚款200.0元(贰佰元)。四、对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昱辰牌不冻液和美版本热导不冻液,并对上述商品做下架处理,不予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0200元(壹万零贰佰元)。
10200.00元
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