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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坤得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坤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D41XHC6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狮子镇郝子堡村一组00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86号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8587990号《商标注册证》 显示:“ 注册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注册地址:美国,科罗拉多州80503尼沃特市,帝王公园大厦6328号 注册日期:2013年05月07日 有效期至:2023年05月06日(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有效期至2033年05月06日)”。2016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显示:“兹证明,CROCS,INC.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CROCS”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G873725。有效期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25类:鞋;服装,即T恤衫,袜子,不包括时装和儿童服装;帽;轻质防滑鞋(截止)。”。该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与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及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书》代表该公司在国内制止仿冒、假冒及其他损害公司商标权等民商事权益等行为。2024年3月5日,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与广东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转委托给广东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在国内制止任何侵犯克洛克斯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等行为。 2023年11月8日,当事人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为本县狮子镇郝子堡村一组001号,于2024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主要生产鞋类产品。 2025年7月4日,本局接到举报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生产有大量的夏季拖鞋,其中成品鞋有:①规格/型号18076W8BL洞洞鞋鞋底正面印有“ICONIC crocs COMFORT”、鞋底反面印有crocs、鞋带上印有crocs及图案等字样,数量20箱,20双/箱,共400双;②规格/型号20934M5/W7A洞洞鞋鞋底正面印有“ICONIC crocs COMFORT”、鞋底反面印有crocs等字样,数量31箱,20双/箱,共620双;③规格/型号15740-206302 W6 BR洞洞鞋的正面印有“ICONIC crocs COMFORT”、鞋底反面印有crocs、鞋带上印有crocs及图案等字样,数量15箱,20双/箱,共300双。上述三款带有“crocs”或图案商标标识的成品拖鞋共计66箱1320双,单价13元/双,货值金额17160元。另有带“crocs”或图案商标标识的半成品635箱(鞋底、鞋面、鞋带等半成品),制造“crocs”或图案商标的模具4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crocs”或图案商标注册证或授权委托生产相关证明文件,当日,本局对上述涉嫌侵犯“crocs”或图案商标注册权的66箱成品、635箱半成品及4套模具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1日,本局出具《鉴定委托书》(蕲春市监检委字〔2025〕7号)和《协助调查函》(蕲春市监协查〔2025〕4号)各1份,委托广东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案涉产品进行鉴定并协助调查相关案情。2025年8月19日,本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现经我司鉴定,证实以上产品均是假冒CROC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是真正的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产品。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从未授权或委托当事人生产或销售及储存带CROCS/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5年8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了送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鉴定结果告知书》(蕲春市监检鉴结〔2025〕6号,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与李某某签订《拖鞋购售合同》,李某某委托当事人生产4款案涉“CROCS”商标的夏季拖鞋共计3200双,单价13元/双。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显示,2025年6月28日,当事人向李某某交付其中三款案涉产品共计470双,合计金额6110元。执法人员对扣押的635箱半成品进行清点,其中标注有“crocs”或图案注册商标的半成品情况如下:1.型号18076W8BL鞋面57箱,共855只;鞋底46箱,共690只;鞋带 3箱,共1400只;2.型号20934M5/W7A鞋面 51箱,共765只;鞋底48箱,共720只;鞋带4箱,共1821只;3.型号15740-206302 W6 BR鞋面28箱,共420只;鞋底24箱,共360只;鞋带2箱,共983只;4.型号10001鞋底31箱,共465只;鞋面30箱,共450只;鞋带2箱,共816只。共合计鞋底149箱2235只、鞋面166箱2490只、鞋带11箱5020只。另有无标志、标识的半成品309箱。因上述印有“crocs”或图案商标字样的鞋底、鞋面、鞋带属于半成品范畴,综合考虑鞋子总体出厂价及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案涉印有“crocs”或图案商标的成品鞋1320双;没收印有“crocs”或图案商标的半成品鞋面2490只、鞋底2235只、鞋带5020只; 2、没收并销毁制造“crocs”或图案商标的模具4套; 3、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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