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天家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092042987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雅城村碧山头1号五号楼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2
(2026)浙0110民初710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熊*
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1
(2025)浙0110民初1655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汪**
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7
(2025)浙0110民初1655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汪**
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3-08-11
(2023)浙0110民初608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朱**
张**,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3-05-29
(2023)浙0110民诉前调48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朱**
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3-02-14
(2023)浙0110民初107号
劳动争议
朱**
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2-09-23
(2022)浙0603民初894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郑**
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8
2022-05-31
(2022)浙06民终165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郑**
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3-07
(2021)浙0603民初1147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郑**
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2-01-17
(2021)浙0603民初1147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郑**
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4
2018-12-10
(2018)浙0110执4005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5-12
2020-04-28
(2019)浙0110执恢1853号
合同纠纷
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乐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87号
2026年3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通过移交函(杭临平林移交〔2026〕3号《移交函》)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泰山村青莲寺提升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2026年2月5日9时40分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超山风景名胜区青莲寺施工现场实施青莲寺提升项目改造整治过程中,施工方未按照要求,未办理占林申请手续,私自建设施工便道,在林地处建成硬化道路、 堆放碎石及钢筋建材材料,林业生产条件部分遭到破坏。根据临平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杭州同汇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杭州 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塘栖镇泰山村西厂周边建设防火巡护道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技术鉴定报告》(同汇鉴[2026]005号),检验分析结果和鉴定意见如下:“检验分析结果:根据国土三调 2024 年度变更地类情况,杭州众合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塘栖镇泰山村西厂周边建设防火巡护道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总面积为2225平方米,现场部分已建成硬化道路,林业生产条件已遭破坏;部分为碎石等材料堆放处,林业生产条件未遭破坏,但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用。”,“鉴定意见:1、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2225平方米,其中1821平方米现场已建成硬化道路,林业生产条件已遭破坏:404平方米现场为碎石等材料堆放处,林业生产条件未遭破坏,但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位置:塘栖镇泰山村00069、01671号小班:3、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原地类:乔木林地2225平方米:4、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保护等级:IV级保护林地2225平方米:5、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2225平方米:6、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森林植被恢复价格为33375元,其中一般商品林的乔木林地33375元。”目前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且无继续占用林地的行为。
1、责令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陆拾元整(¥50060.00)。
5006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