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昊达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MA1BKFBK2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7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4﹞108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尾气检验报告(2023年)分析仪检定日期填写错误;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5.20(g)的要求,当事人已整改完毕。2.标准气体使用数据、使用记录有错误;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4.4.6的要求。3.在用车检验报告中,驱动方式不符;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5.20(g)的要求。4.安检报告出具时间与尾气检验时间倒置不符合《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 、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2
牡市监处罚﹝2023﹞277号
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尾气检验报告(2023年)分析仪检定日期填写错误;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5.20(g)的要求,当事人已整改完毕。2.标准气体使用数据、使用记录有错误;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4.4.6的要求。3.在用车检验报告中,驱动方式不符;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5.20(g)的要求。4.安检报告出具时间与尾气检验时间倒置不符合《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 、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