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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跃军注册资本:2266.8073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6218032865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古城社区小路马黑村(龙潭坡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6
(2023)云2504民初1087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陈**,张**,杨**
巴*,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高**,马**
弥勒市人民法院
2
2022-11-09
(2022)云2504民初365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
蔡**,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鲁**
弥勒市人民法院
3
2022-05-18
(2022)云2504民初1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4
2022-01-11
(2021)云0127民初38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嵩明县人民法院
5
2020-08-03
(2019)云2504民初689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杨**,陈**,张**
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7
2023-02-20
(2022)云25民终2860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陈**、张**等与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4
2022-12-29
(2022)云2504民初365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何**、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3791.27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07
2020-12-05
(2020)云25民终2044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张**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4
2020-12-16
(2020)云25民终16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苑**、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4
2020-06-22
(2020)云2504民初12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苑**、钱**等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1915.85元
民事案件
6
2017-11-30
2017-10-17
(2017)云25民申7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马庆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27
2017-03-15
(2016)云25民终169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陈**、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弥综行执罚决书﹝2025﹞111号
2019年5月,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弥勒市新哨镇路体社区大窝旧小组的土地建弥勒市新哨镇路体里方水厂建设项目,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1.责令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08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弥勒市新哨镇路体社区大窝旧小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82平方米土地上建盖的弥勒市新哨镇路体里方水厂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处以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14665.09元(1466.509平方米×10元/平方米);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5042元(252.1平方米×20元/平方米);处以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4033.8元(134.46平方米×30元/平方米);处以非法占用的弥勒市生态保护红线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6867.63元(228.921平方米×30元/平方米);以上四项共计罚款:30608.52元(大写:叁万零陆佰零捌元伍角贰分)。
30608.52元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11
2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5﹞124号
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移交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的9个小区(弥勒市花好月园小区、弥阳街道湖泉春风小区、弥勒市弥阳街道紫郡小区、弥勒市弥阳街道东方玉兰花园小区、弥勒市红湖湾小区、弥勒市弥阳街道中央华府小区、弥勒市弥阳街道湖泉湾二号·溪湖十里小区、弥勒市太平街道巨人·世纪华庭小区、弥勒市弥阳街道湖景·御翠园小区)的自来水用户,以“*水冰雪*水费”的名目另行收取自来水二次加压电费及网络数据传输费,收费标准为0.3元/立方米,用于开支自来水二次加压产生的电费及安全监控的网络费,此项收费项目应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此收费项目未经市发改局备案同意。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当事人对上述已移交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9个小区的自来水用户收取二次加压电费及网络数据传输费(含增值税税款)共计149223.30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贰佰贰拾叁元叁角),即违法所得149223.30元。 2025年6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弥市监退告〔2025〕25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责令退款的数额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6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云市监红弥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 2025年7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关于责令退还<代收小区二次加压电费及网络数据传输费>的情况报告》,已将应退的149223.30元全部退还至用户,并向本局提供了退费登记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微信退费截图。
处违法所得149223.30元1倍的罚款149223.30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贰佰贰拾叁元叁角)。
149223.3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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