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蓝花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梅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213MA0UEF9N78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乡大莲泡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金普市监七处罚〔2024〕08号
我局调查查明,超过保质期的2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23日,是当事人采购于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正航食品经销处,共购进1箱,1箱进价45元,每箱24袋,进价1.875元/袋,售价2.5元/袋,投诉人2024年10月8日在该超市消费19元,其中1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超过保质期,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待售货架上剩余2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未售出,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对销售食品的情况未进行记录,无法提供销售记录,通过查询手机收款记录确认投诉人购买的1袋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是2023年10月24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23日)确为其超市销售的,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2024年10月1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来源、数量、金额等并履行了食品索证索票查验制度;
4.2024年11月14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关于过期食品整改情况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清违法事实;
6.当事人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困难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1、罚款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2袋。
500.00元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