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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九月购物广场高阳旗舰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艳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2MA4DN3AX3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高阳镇向阳大道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从个体经营户刘红平处以75元/台价格购进5台万佳美牌家用燃气灶具,尔后以108元/台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6年4月13日,经本局委托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购进批次的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测,该批次燃气灶具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2026年6月8日,上述5台燃气灶具共对外销售3台,抽样检测公司购买1台,剩余1台作备样封存于当事人仓库内。当事人此次购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为540.00元,核算其违法所得为132.00元。 2026年6月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公告方式对检验不合格燃气灶具进行召回,截至6月8日,无消费者退回不合格燃气灶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2.00元; 2.罚款540.00元; 3.没收万佳美牌家用燃气灶具一台 以上合计罚没672.00元。
54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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