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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枫林镇爱国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爱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FWXR55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枫林镇枫林大道3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4〕275号
2024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阳新县枫林镇爱国口腔诊所检查,发现该诊所消毒室柜台上的医疗器械“边缘整塑腊”1盒(厂家:河南省民健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01,有效期2年,规格:9pcs)和治疗区柜台上的医疗器械“呼吸训练器”1只(厂家:扬州华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028,失效日期:20231027,规格,配件-进气管)均已失效,并于当日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阳市监强措字〔2024〕151号)。 经查,上述医疗器械是当事人在江西省瑞昌市爱国口腔诊所处购进,“边缘整塑腊”于2023年3月购入,购入数量1盒,进价20元,货值金额20元,“呼吸训练器”于2023年4月购入,购入数量1只,进价30元,货值金额30元,上述医疗器械货值总金额是50元,该医疗器械当事人只是作为治疗时配合使用,没有单独销售,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未建立销货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 2、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2
阳新市监处罚〔2023〕325号
现查明,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阳新县枫林镇爱国口腔诊所检查,发现该诊所治疗室的柜子里开封使用医疗器械“牙髓活动测试剂”(厂家: 法国碧蓝公司,生产日期:20210620,失效日期:20230619,规格: 200g,数量 1 瓶)已经过期。上述医疗器械从失效日期截止案发未产生销量,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2、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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