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庆安县小玮发型设计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微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4MADX1GCG7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德源小区北往南数第7号商服(文卫路1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安市监处罚〔2026〕9号
1、2026年0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庆安县小玮发型设计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庆安县小玮发型设计馆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224MADX1GCG7X,注册日期2024年08月15日,合法有效。 2、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进门右侧靠墙货架上摆放的由“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生产的“莱欧染发膏”(净含量:95m1,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201492,限用日期:20251202) 14盒(详见清单)处于销售状态,该产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期限。 3、执法人员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过期)的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02月13日申请予以立案,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2024年08月15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齐薇薇,经营地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德源小区北往南数第7号商服(文卫路105号)。 1、经对该企业经营者齐薇薇调查,“莱欧染发膏”是丛哈尔滨购进的,购进14盒,进价8.00元/盒,经营者疏于管理,导致上述产品超过使用期限,“莱欧染发膏”主要用于给顾客染发使用,不做单独销售计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按购进价格计算,共计112.0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2026年03月04日,当事人针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限期整改情况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审核符合规定。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查过程无异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在相关文书上做出真实性表述,并签字确认,本案于2026年03月10日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2026年0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6年0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张、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具有行政执法及管辖资格,以及执法人员对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违法事实及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经营者齐薇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七:2026年03月04日,当事人齐薇薇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八: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特殊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1份;涉案产品照片1份,证明涉案“菜欧染发膏”为特殊化妆品并已备案的事实。 本局已将上述证据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以上证据全部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莱欧染发膏”14盒。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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