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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善竹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31421284X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达溪镇冷底村一心组1-208号大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2
(2025)沪0120民初329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嘉顿商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
2021-10-27
(2021)黔05民终5671号
排除妨害纠纷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陈*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3-01
(2021)黔0521民初66号
排除妨害纠纷
陈*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3
2022-01-28
(2022)黔0521执316号
物权保护纠纷
陈*、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90617.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1-07
2021-07-20
(2021)黔0521民初66号
排除妨害纠纷
陈*、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76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29
2021-11-12
(2021)黔05民终5671号
排除妨害纠纷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27
2020-03-06
(2020)黔0521民初435号
劳动争议
朱*与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3214.65元
民事案件
5
2019-10-08
2019-08-20
(2019)豫0522民初2936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牛**与程**、武汉东源汇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2066.06元
民事案件
6
2019-04-28
2019-03-22
(2019)豫0522民初367号之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牛**与程**、武汉东源汇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22号
现查明:当事人: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伟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园区)31号至44号厂房;经营范围:生物科技、食用菌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咨询、技术转让;食用菌、冬荪的种植、加工、销售及其干制品的加工、销售;菌种的培育、销售;建筑劳务工程的承包、分包、设计、施工;房屋租赁;货物出口。 法定代表人:郭伟,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430203196311136018,家庭住址:广州市黄埔区普晖大街29号406房。现在是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人:张祥云,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522421197107184815,家庭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燕子口镇庆祝村郑家山组20号。现在是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2023年8月18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方县达溪镇冷底村(雪榕二厂)出示执法证后,对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锅炉(产品编号:2015G029N,注册代码:11205224222015100002),检验日期为:2022年8月3日,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8月2日,锅炉上压力表①(编号:NO.HC72531061083)压力显示:0.55MPa、②(编号:NO.HC72532128367)压力显示:0.55MPa,该锅炉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炉膛中正在燃烧着、有火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锅炉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上述锅炉系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下半年购买安装的,有锅炉生产合格证,2016年03月25日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根据 2023年8月18日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张祥云提供的上述锅炉检验报告显示,该锅炉外部最后一次检验时间为2022年08月03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08月02日,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张祥云陈述,因为管理不到位,管理工作失误导致锅炉在有效期内没有送检。 当事人的上述锅炉使用原理为锅炉与分气缸连接,通过蒸汽管道连接该公司内生产区的大棚使用该锅炉中燃烧出来的蒸汽为大棚内提供温度。 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锅炉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方)市监特令〔2023〕第3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9.5.2“定期检验周期外部检验 ,(1)每年进行1次)(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1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锅炉已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2023年9月15日因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锅炉的定期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日期为2023年08月25日,检验结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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