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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鸿湘温泉客栈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国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6PHLYA9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保山市昌宁县温泉镇温泉社区村民委员会温泉旅游度假区B区27-4、27-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3〕108号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当事人货架上正在经营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以销售价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93.00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当事人货架上正在经营的以下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1)舒蕾去屑洗发露2瓶,规格:4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510,销售价25.00元/瓶;(2)雨洁去屑洗发露4瓶,规格:75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504,销售价35.00元/瓶;(3)汉淇植物香水洗发水5瓶,规格:500g/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618,销售价22.00元/瓶;(4)奥姿甘油蜜保湿霜5瓶,规格:50g/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0801,销售价4.00元/瓶。以销售价计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20.00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12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89袋(条、瓶、筒)及4个品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6瓶; 二、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7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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