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符长英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3MA3905DL9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琴城镇交通路27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2025)赣1023民初1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信德医药有限公司
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南丰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6
(2025)赣1023民初15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黄***
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南丰县人民法院
3
2022-11-15
(2022)赣10民终820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齐**
符**,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16
(2022)赣1002民初16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海虹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5
2021-07-29
(2021)赣1023民初1020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齐**
符**,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6
2021-07-20
(2021)赣1023民初1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华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齐**,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7
2021-06-18
(2021)赣0191民初1373号
检验合同纠纷
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x**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1-06-18
(2021)赣0191民初1373号
检验合同纠纷
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符**,齐**,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1-06-08
(2021)赣0191民初11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汇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1-06-08
(2021)赣0191民初11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汇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30
2023-06-30
(2023)赣1023执155号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齐**与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19
2022-07-26
(2022)闽0203民初12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厦门武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7778.96元
民事案件
3
2022-09-21
2021-07-09
(2021)赣0191民初1373号
检验合同纠纷
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等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415.53元
民事案件
4
2022-09-21
2021-04-14
(2021)赣0191民初1130号
江西汇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32995.64元
民事案件
5
2022-06-21
2022-06-06
(2022)闽0203民初10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厦门武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26
2022-03-29
(2022)赣1002民初161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海虹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9-29
2021-06-18
(2021)赣0191民初11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汇仁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南丰南祥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4832.4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市监器械处罚﹝2024﹞2号
当事人2023年10月13日就将两台超期压缩空气式雾化器(第二类医疗器械)自行封存没有再使用,并于2023年10月16日从郑州鱼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两台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单位:台;型号:403C;产地:江苏鱼跃;数量:2台;单价:266.5元;总价:533元)。据当事人授权代表人钱敏称两台已超期的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大概240元/台。货值金额480元。2021年10月6号至2023年10月16号当事人使用两台超期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共营收1761元。当事人使用的过期的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20239.00元
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